第一章: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本章奠定了法案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和目标。明确了什么构成人工智能系统,并概述了法案在各个领域的适用性,同时强调了对基本权利和安全的保护。
第二章:禁止的人工智能实践(Prohibited AI Practices)
本章列出了对安全或基本权利构成不可接受风险的人工智能系统的禁令。这包括禁止用于社会评分、预测性警务以及任何以对个人或社会有害的方式操控人类行为的应用。
第三章: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High-Risk AI Systems)
本章详细说明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分类标准及其必须满足的严格要求。这些系统必须经过严格的合规性评估,保持风险管理系统,并确保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特定人工智能系统的透明度义务(Transparency Obligations for Certain AI Systems)
本章要求直接与个人互动或生成合成内容的人工智能系统必须满足透明度要求。提供者必须告知用户他们正在与人工智能互动,并确保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明确标识。
第五章:提供者和用户的义务(Obligations of Providers and Users)
本章对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用户、进口商和分销商规定了具体的义务,以确保在整个人工智能生命周期内的合规性。包括维护技术文档和确保持续监控和报告人工智能的性能。
第六章:支持创新的措施(Measures in Support of Innovation)
本章介绍了促进创新的条款,包括建立人工智能监管沙箱,允许在现实条件下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受控测试,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创新的法律环境。
第七章:治理和执行(Governance and Implementation)
本章建立了治理框架,如人工智能办公室和人工智能委员会,这些机构将监督该法案的实施和执行。它们将确保规则的一致应用,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八章:行为准则和自愿承诺(Codes of Conduct and Voluntary Commitments)
本章鼓励提供者制定和遵守行为准则和自愿承诺,旨在促进行业内的最佳实践和自我监管。
第九章:市场后监控、信息共享和市场监督(Post-Market Monitoring,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Market Surveillance)
本章要求人工智能系统在部署后进行持续监控,以确保持续合规。包括报告严重事件的机制和在成员国之间共享信息以增强市场监督。
第十章:最终条款(Final Provisions)
最后条款涉及立法程序,包括对现有欧盟法规和指令的修订,确保法律框架的一致性。